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住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12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涿鹿县隆都路与温鑫家园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陈某某静脉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