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T*****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法院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陈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随后陈某某被民警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陈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23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 视听资料: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彦平
2020年0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2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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