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环路飞马路口处时,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46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62.65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静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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