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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3时5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CG****号小型面包车,沿昌黎县机场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向海大道交叉口南侧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高海鹏、顾铁军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3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锐军

检察官助理:王坤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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