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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新锋锐”牌二轮摩托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沧县境内**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事件单、到案说明、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5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宝盈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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