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运河区**村,无业。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该案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丰田轿车沿沧州市光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国际小区南门前时,与付某某停驶的北京现代小型客车相撞,丰田轿车失控驶入逆行撞向吴某某驾驶的福特小型客车后,又再次与孙某停驶的江淮小型客车相撞,最终造成四车损坏、两人受伤的后果。经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付某某、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付某某、孙某、吴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7.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子华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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