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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献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二轮摩托车,沿**线通**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口西侧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王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和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78mg/100ml。2020年6月29日陈某某主动至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说明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9]医毒字05-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9841201900005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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