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的森雅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涞源县*大街与*路交叉口南50米处,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陈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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