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内**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 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J*****轿车行驶至黄石高速公路**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化验,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29.6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薛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 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20】医毒字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建国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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