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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1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06年3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冀******号小型汽车从盐山县**村其父母家吃完饭后回家,行驶至盐山县**小区门口时撞到小区门禁杆,小区门卫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6.7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有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秀云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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