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石家庄市赵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赵县赵元路洨河桥处,被赵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值为:15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3.鉴定意见;4.查获经过;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占锋
检察官助理:郭彦轻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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