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村**街**号,住河北省辛集市**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沿**村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村东南口时,与铁架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94mg/100mL。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存耀
检察官助理:田倩倩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