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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B*****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遵化市华明南路与华富西街交叉口处时与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造成车辆损坏,高某某受伤。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47mg/100ml。陈某某属醉酒驾驶。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高某某的损失,取得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岂淑铭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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