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21时许,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镇**村路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在检查一辆车牌号为冀J****的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时,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该车司机陈某某进行测试,陈某某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140mg/100ml。经沧州渤海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肿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立忠
检察官助理:张强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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