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某饭店吃饭饮酒,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弯梁两轮摩托车 ,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娣
检察官助理:王 昊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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