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5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群众,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现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村***。2010年7月1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黄岩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1年1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7日00时0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Y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黄岩325省道北院大道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破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超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网上一体化移送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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