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建德市**镇**村**自然村**号。2004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03.6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行驶沪瑞线363KM+500M更楼张家路口时,与中央隔离绿化带及邓志全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沪C*****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建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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