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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1412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浙江****有限公司总经理,居住本市滨江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乡**村**号)。曾因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8日被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丽水支队五大队予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3时08分许,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驾驶证被注销)闽E9****号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信义坊“许府牛”餐厅停车场出发,途经湖墅南路,当其驾车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下城区德胜路177号处时,未注意观察,继续前行约10米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冠军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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