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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1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31995********,汉族,肄业文化原系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2****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杭州市萧山区百世快运分拨中心出发,开往桐乡市普洛斯百世快运分拨中心装货,期间行经杭州绕城高速、杭浦高速,从杭浦高速盐官出口下高速,后沿郭盐线、硖许线行驶至硖许线18K+720M海宁市周王庙镇民主村地方时与机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民警勘查事故过程中承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并将其带至浙江省人民医院海宁医院提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经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高速行驶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授权经营合同,营业执照、警情单、全国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边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民警卢银、朱文豪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6.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建议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湘绮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588*******;

2.电子卷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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