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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6********,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1999年2月11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1999年3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4年9月16日因犯放火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2月20日因醉酒驾驶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2017年5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3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后,饮酒后驾驶浙J5****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驶至本市大麦屿街道环峰路陈屿小学操场后,停车睡觉至当晚23时20分许,被出警民警在车内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被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车轨迹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五年内曾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无驾驶汽车资格,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检察官助理:蔡怡慧

                            2021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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