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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驾驶浙CS2****小型轿车,尾随林某某驾驶的浙C3****小型轿车,从龙港财富广场出发沿龙港大道往西一街方向行驶。当天3时34分,两车途经龙港市龙港大道与西一街路口处时,陈某某两次驾驶车辆故意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林某某的车辆,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处理。

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表、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并故意碰撞他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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