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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7********,汉族,职高文化,非中共党员,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镇**村**路**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7年8月26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09年11月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09年11月1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2年3月1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因吸毒于2017年5月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季某某等人在龙游美食城边上的小区吃饭,期间饮酒。21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浙HEP****小型轿车途经龙山路开口路段,与王某某停在路边的浙H3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又与曾某某驾驶的浙HEM****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曾某某、乘客杨某某、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陈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69mg/100ml。2020年3月11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mg/100ml。2020年3月20日,经龙游县交警大队集体讨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杨某某无责任。2020年3月27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鉴定,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方某某、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高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燕翔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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