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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6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五指山市**小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五指山市****村委会****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4日被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琼D2****牌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五指山市环市西路琼州学院西校区门口路段时,被五指山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超过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的醉酒驾车的标准(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已被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2****牌号二轮摩托车1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来建

书记员:黄  卉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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