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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海口市美兰区人,系海南**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海口市美兰区**路**饭店**包厢与徐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时,喝了约四两白酒。当日22 时0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海口市美兰区**路**饭店出来由代驾驾驶车牌号为琼AQ**** 绿色雪佛兰牌微型轿车载其来到海口市美兰区**路**批发超市,代驾离开。被告人陈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路**批发超市购物和超市老板聊了会天。当日22 时3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Q****绿色雪佛兰牌微型轿车离开前往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家中,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段与万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0.2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陈某某抽取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呼气测试结果单;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记录图、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杨世锋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同首部认定的一致,联系电话号码:1390756****

2.随案移送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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