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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1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冬梅,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琼D1****号二轮摩托车,经陵水县椰林镇中心大道方向往陵水县三才镇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椰林镇文化路与文教路红绿灯十字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左转弯时与迎面驶来由翦某某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两车损坏。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翦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黄木海

检察官助理:周华松

202042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87695****;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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