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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镇**道**。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号牌小型汽车在本市龙华区******路段倒车时,车尾与刘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粤S*****号牌车辆车头发生碰撞,碰撞后粤S*****号牌车辆车尾向后与房屋围墙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围墙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后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84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等;2.证人证言: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家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镇**道**,联系电话158*******。保证人毛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 被告人陈某某提交的由被害人刘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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