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群众,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14241973********,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石和塘**号,自由职业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4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为96****,经鉴定属性为机动车,车辆类型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新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大鹏妇幼保健院路段时,车辆突然右转车头与人行道路牙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受伤昏迷被送至医院救治,随后执勤民警前往医院抽取其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1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机动车属性鉴定;5.视听材料:录像光盘;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2********,担保人彭某某联系电话为137*******;
2.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录像资料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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