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98.14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6号两轮摩托车沿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火车站涵洞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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