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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现住保康县**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8小型轿车, 从保康县城到***办事后返回至县**局办事,被举报酒后驾车。民警处警时,陈某某抗拒、阻碍民警依法检查,后被强制带离并抽取其血液样本,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1mg/100m,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证人吕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詹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保康县**镇**

新城K7 902室,联系电话1587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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