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系十堰***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坪村**组**号,住十堰市茅箭区**路**三期**栋**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被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0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茅箭区京东路**二期经京东路往浙江路**三期方向行驶,行至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3期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1.3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C****0号小型轿车;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小勇 

                               2020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十堰市茅箭区**路**三期**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67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