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1时31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赣G*****小型汽车,从咸安区文笔路往鱼水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文笔路与桂花路交叉路口至长安大道交叉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将陈某某带至执法警车上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1张;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波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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