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大冶**铁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小型客车沿大冶市**路从西北往东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临时停靠在路边的鄂B***** 小型客车以及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提取陈某某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38mg/100ml。经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被交警传唤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各项损失36000元整,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爱珍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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