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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7日大悟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K****3号红色宝雕牌二轮摩托车沿大悟县刘集镇前进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刘集派出所门口约五十米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52.16mg/100ml。经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及车辆刑事照片一组;2.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洁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7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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