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当阳市沿河南路由二桥往一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凯旋国际小区后面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朱某某驾驶鄂E*****号小型客车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17mg/100ml,属醉酒驾车。

1.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峻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室,联系电话1887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