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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A****6棕色迈凯牌小型客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六顺路路口时,遇交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后交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45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呼气酒精检测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及视频;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七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顺清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87155****;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6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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