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武汉**拆迁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J号灰色风神牌小型轿车,沿徐东大街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武汉市武昌区电力大厦门前时,被告人陈某某在检查过程中驾车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3.书证;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867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