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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9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9月17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A*****8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二七路路口附近,适遇孟某某驾驶鄂A*****8号帝豪牌小型轿车在其同车道前方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通行。由于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其所驾车前部与孟某某所驾车后部相接触,致两车受损。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20年9月10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个人信息、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具有自首、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0年1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666****)。

2 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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