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8********,汉族,文盲,中共党员,武穴市**学校**,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梅武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石佛寺镇红绿灯处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皖H****7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处警民警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陈某某呼气式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2.4mg/100ml。经黄冈市中泽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事发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9.52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辉
检察官助理 汤 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号,
联系电话182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陈元生,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80113211X,汉族,文盲,中共党员,武穴市博文学校职工,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大金镇刘元政村陈淇垸7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元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陈元生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梅武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石佛寺镇红绿灯处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正海驾驶的皖H8R507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被告人陈元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处警民警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陈元生呼气式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2.4mg/100ml。经黄冈市中泽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元生在事发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9.52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元生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张正海的陈述;3.被告人陈元生的供述和辩解;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元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元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元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元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辉
检察官助理 汤 冰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元生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大金镇刘元政村陈淇垸73号,联系电话18271553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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