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新河镇裕华工业园出发,行驶至本市华一转盘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了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涉嫌酒驾的陈某某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1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志雄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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