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组,住**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1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5日20时44分,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D****2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江资公路由东向西直行至**镇**村T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图、现场照片;4.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20年08月0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4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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