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7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至**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送检,后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经审查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947号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索绪美
韩张莉
检察官助理:田小满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67211****。保证人程某某,系被告人妻子,联系电话1810716****。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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