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检查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送检,后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4.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842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张莉
检察官助理:田小满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联系电话:1587213****。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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