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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4208001965********,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现住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1日21时许,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市老莱子路与长莱巷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 ,执勤民警带其至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5月8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甲血液中检出“ 乙醇”成份,含量为143.4mg/100ml,确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吕秀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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