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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9********,汉族 ,中专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州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21时2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鄂F*****宝马小型轿车,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视频等音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迎黎

检察官助理:胡永康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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