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7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襄城区**路**幢**室。因酒后驾驶,2019年3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襄阳市襄州区**镇街外公家与亲戚周某甲、周某乙等人一起吃饭,期间喝了约二两白酒。当晚20时左右,陈某某在樊城区徐岗路路边的小酒店与肖某某等朋友一起吃饭时,再次喝了一瓶啤酒。大约22时吃完饭后,陈某某和肖某某乘的士至襄城区烈士塔东风鸿泰4S店门口后,陈某某驾驶其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鄂F****2的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从4S店门口出发往隆中方向行驶,行至安定医院门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3.查获、抽血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治安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霄月
2020年4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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