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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办事处**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赤壁市**方向沿赤壁市**大道往嘉鱼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赤马港**路段时,与对面一辆手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本人及手推车主受伤的交通事故。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肇事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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