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0时12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梅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经对陈某某用吹气式酒精仪检测,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52mg/100ml,为进一步确定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对陈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19年10月17日,经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4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酒精测试的现场图片3张,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陈某某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浔南司【2019】毒物鉴字第0347号鉴定意见书一份;4.黄梅县交警大队对陈某某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一份,酒精测试单2份,抽取血液的笔录一份、血样提取登记表;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0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桂记先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黄梅县黄梅镇沙岭西路163号,联系方式:181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