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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0时12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梅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经对陈某某用吹气式酒精仪检测,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52mg/100ml,为进一步确定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对陈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19年10月17日,经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4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酒精测试的现场图片3张,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陈某某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浔南司【2019】毒物鉴字第0347号鉴定意见书一份;4.黄梅县交警大队对陈某某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一份,酒精测试单2份,抽取血液的笔录一份、血样提取登记表;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0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记先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黄梅县黄梅镇沙岭西路163号,联系方式:181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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