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现住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G*****小型汽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送至黄石市**医院,安排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67.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3.交警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高军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557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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