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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双峰县青树坪镇一朋友家喝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G320线回家,途径青树坪镇“美味情缘”烧烤店地段时,摔倒在地被周围群众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陈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医疗记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欧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7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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