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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湖**武术院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道**公寓**楼**室。曾因介绍他人卖淫嫖娼,2020年8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邵东市自己家中喝了啤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接了朋友蒋某某从邵东收费站上沪昆高速去娄底市区玩,当其行驶至娄新高速公路9公里即娄底南收费站出口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0.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拘留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验报告书;5.现场照片及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高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颜炜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555**** 

2.案卷材料两册、另附证据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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